
新《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
在长春市政府10月15日召开的全市城区供热工作会议上,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刘东伟宣读了刚刚通过的新《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为市民用热提供了保障,规范了供热市场的主体行为。
建立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制度
在供暖中,面对天气和各种供暖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新办法规定建立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制度。长春市人民政府按照供热年度安排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事件。热经营企业应当将热费收入的百分之一作为供热应急准备金,由长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实行专户存储、分户记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缴存企业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及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退费。供热应急准备金管理办法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明确维修责任精确到阀门
新《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效杜绝产权单位和供暖单位维修不明确的问题。新办法规定,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热经营企业不得提前停止供热
在新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长春市的供热期限为10月25日至次年4月10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热经营企业推迟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长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18℃。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退费办法由长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长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西安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已提交上级审议
西安市从2005年就着手